更新日期:2011/03/24 10:05 記者呂開瑞/桃園縣報導

妨害別人安寧屬於生活和公共道德的一環,但如果製造超越一般人所能容忍的噪音,可能挨告、賠償,應自我約束、節制。

桃園地院民事庭法官張益銘指出,居住安寧屬人格權的一種,如果吵到多數住戶,例如經常在社區酒後吵鬧或深夜製造噪音,妨害到大家的安寧權,可由管委會出面要求改善,如果屢勸不聽,甚至可依社區公約提出強制搬遷訴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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