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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日期:
2011/03/24 10:05記者呂開瑞/桃園縣報導
妨害別人安寧屬於生活和公共道德的一環,但如果製造超越一般人所能容忍的噪音,可能挨告、賠償,應自我約束、節制。
桃園地院民事庭法官張益銘指出,居住安寧屬人格權的一種,如果吵到多數住戶,例如經常在社區酒後吵鬧或深夜製造噪音,妨害到大家的安寧權,可由管委會出面要求改善,如果屢勸不聽,甚至可依社區公約提出強制搬遷訴訟。
至於樓上樓下住戶間的噪音,非屬妨害公眾安寧的行為,多半會透過協調、請管委會出面勸導,只要樓上住戶改善,很少會撕破臉打官司。
依照最高法院判例,確認住戶間享有安寧權,如果發出超越一般人所能容忍的噪音(尤其是深夜到凌晨時段),就屬不法侵害,如情節重大,造成對方長期緊張焦慮或出現躁鬱症情況而就醫,被干擾的住戶就能依法求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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