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30萬追酒女 買不到心甘情願

高雄市五十三歲楊姓富商迷上廿三歲的蔡姓酒店女,半年內九十多次點她坐檯,欲贏取蔡女芳心後發生關係,撒二百卅萬積極追求卻嚇得蔡女避不見面;楊告蔡詐欺,檢方認為他花錢取悅蔡女是心甘情願,處分不起訴。

楊姓富商單身,前年十月到六合二路某酒店尋歡時,遇見蔡姓酒店女,驚為天人,從此幾乎每兩天就到店裡消費,以鐘點費一萬五千元指定蔡女坐檯;逢情人節、耶誕節就送首飾名牌包,取悅蔡女,半年花了二百卅萬。

去年楊找不到蔡女,認為她避不見面,不甘砸了錢卻沒得到人,怒告詐欺,指蔡女佯稱要和他發生性關係,詐取二百卅萬後卻一再推託,不願發生關係還搞人間蒸發。

楊指控,他以為蔡女要和自己發生關係才常到酒店點她坐檯,甚至連蔡女腳傷沒有上班,他都還向酒店點她的檯替她做業績。蔡女辯稱是楊自己要追求他,她從未答應和楊發生性關係。

檢察官調查,楊曾傳送「我曾說不勉強妳跟我做愛」、「妳還有良心,沒有為了錢跟我睡覺」等訊息給蔡女,認為楊並不希望蔡女因為錢才跟自己上床,花錢取悅蔡女,是希望贏得芳心後再發生關係,並非蔡女主動向他要錢。

檢方不起訴書中指出,酒店本就是紙醉金迷的「銷金窟」,男客到酒店尋歡作樂追求快感,遇到鍾情的酒店妹點檯消費捧場,獻金購買時段、重金送禮等都算常見的行為。

另,酒店小姐為使男客在身上投注更多錢財,不惜犧牲色相陪酒賣笑或撒嬌留人也合乎常理,認為楊撒錢追求蔡女是心甘情願,不能說蔡女施詐術騙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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